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4月30日,北交所“深改19條”又一重要指引性文件落地。
在距離2023年9月1日《關于高質量建設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意見》(即“深改19條”)提出“充分發揮新三板持續監管優勢和規范培育功能,優化新三板掛牌公司申報北交所上市的輔導備案要求”半年多后,為落實“深改19條”要求,證監會制定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北京證券交易所類第1號: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申請在北京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輔導監管指引》(下稱《北交所輔導指引》)。4月30日晚間該指引文件正式發布。
《北交所輔導指引》首次以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的形式,對新三板掛牌公司通過“層層遞進”路徑在北交所上市的輔導監管進行系統規范。其中,按照公平合理、成本相適的原則,《北交所輔導指引》通過“三個結合”對北交所輔導監管工作做了優化。
具體來看,根據《北交所輔導指引》,當前新三板掛牌公司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大條件后,申請北交所上市過程中接受輔導監管期可少于三個月:
一、截至提交輔導驗收材料時在新三板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公司(含摘牌前已連續掛滿12個月的重新掛牌公司)。
二、報告期內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受紀律處分、未被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的公司。
《北交所輔導指引》亦明確,掛牌公司在過去24個月內接受過現場檢查的,輔導監管過程中原則上可不進駐現場,前期現場檢查過程中獲取的材料可以在輔導監管報告中引用。
據證監會介紹,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開市以來,對新三板掛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一直參照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下稱《輔導監管規定》)有關要求。
但考慮到與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即IPO)相比,以“層層遞進”方式到北交所上市的中小企業已被各地證監局和全國股轉系統(即“新三板”)納入持續監管范圍,輔導監管工作的重心、程序、手段可作相應優化。為此,證監會對該上市路徑下的輔導監管做了梳理研究,在修訂《輔導監管規定》取消“參照執行”要求的同時,著眼申報企業特點和局所持續監管優勢制定了《北交所輔導指引》。
在優化制度安排的同時,《北交所輔導指引》突出“三個強化”,即強化輔導監管與持續監管聯動、強化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及強化“關鍵少數”誠信合規。
通過“三個強化”,證監會明確新三板與各地證監局應當建立溝通對接機制,并細化了兩者之間的監管信息通報要求;要求保薦機構對前期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情況、公司最后一次接受現場檢查至輔導工作完成期間是否發生重大變化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增強對擬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合規知識考察的針對性,其參加的證券市場知識測試與北交所直接相關內容將不低于20%。
市場人士對此普遍認為,《北交所輔導指引》的發布,將進一步提升北交所發行上市輔導監管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從源頭上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質量。